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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18日 10:04  点击:[]

党发〔20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为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商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督促检查审计工作的进展,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学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签发《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附件),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审计处直接确定;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商定,报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委托,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离任前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部门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委托部门决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后,组成审计工作小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一周内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所在部门提供经济目标责任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将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和回复意见进行审议,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校领导签发后,报送学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审计内容及时限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履行本部门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四)重要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五)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七)任期期间勤政廉洁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要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三)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七)任期期间勤政廉洁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为领导干部担任该职务的时间,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审计任期最后两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重要事项可延伸至审计日。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根据被审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事项:

(一)部门(单位)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工作思路、保障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效果;

(四)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和有关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落实。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党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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