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根据《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宜,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3.研究、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4.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每年12月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处签发《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向审计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4.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向联席会议提出调整意见;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 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对重点对象或重点问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受理与审计对象有关的群众举报事宜,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理;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四)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有关规定、文件,以及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3.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配合被审计部门进行落实、整改;
4.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五)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问题,配合被审计部门进行落实、整改;
4.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六)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将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党委组织部委托成立审计工作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5.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召开的议题和时间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协商,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2.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内容或有关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
4.联席会议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