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2019〕1号
山东财经大学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运用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30日
山东财经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受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学校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就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审计结果应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评价客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任免、考核、奖惩、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中,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人员和事项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审用结合、奖惩并重、举一反三和巩固成果的原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将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犯罪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意见和惩戒措施。
(四)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连同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依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在酝酿调整干部前,查阅相关审计情况,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对存在违规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诫勉并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严重、履行经济责任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四)根据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将审计结果及问责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督促和协助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整改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或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杜塞漏洞。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全面如实反映并做出评价,通过审计报告等形式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报告。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处的问题。
(五)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审计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对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组织人事部门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上述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研究,适时召开专题或相关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实施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