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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18日 09:04  点击:[]

政审〔201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审计处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委托费用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财务处应提供的资料: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3.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4.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5.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6.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7.现金、财物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账资料;

8.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其他相关资料。

(二)基建处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2.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4.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5.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其他相关资料。

(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应提供的资料:

1.招标文件及投标标书等有关资料;

2.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3.相关材料、设备等实物清单、账表等;

4.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三)工程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的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八)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九)建设成本中各项费用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十)项目结余资金分配、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转移、挪用;

(十一)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清理是否及时;

(十二)库存物资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十三)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范围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十五)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三)项目审计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并征求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四)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项目审计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五)项目审计组将拟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处,审计处联系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审计组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七)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需附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审核表(见附表),审计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三)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四)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五)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六)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七)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八)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十)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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