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7-0150002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17〕5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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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
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 252 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
内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及各
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
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
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
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第五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附件 2)、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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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第六条 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
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
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 5 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第七条 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
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
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
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
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
并就结算备案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
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九条 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
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发承包双方
应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
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工程项目明
细说明 2 份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
行,超过承诺竣工结算时限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将予以网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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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并分别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应与后期市场督查的
结算资料一致。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
良行为。
第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配合建设
单位对资料作假,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
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
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
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工程概况
3.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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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编号:济结备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结构类型/层数 建筑面积(m2)
实际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结算总造价(1)+(2)(万元)
(1)总承包单位结算值 (万元)
序号 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内容 专业承包单位名称 结算值(万元)
1
2
3
4
…
(2)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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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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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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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承 包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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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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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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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中的工程仅指单项工程。
2、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竣工备案部门一份,结算备案部门一份。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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