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基建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对规模大、造价高、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并负责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委托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分别列入建设成本和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范围
第六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条 学校投资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的预算、结算,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合同、招投标活动均属本审计范围。
第三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预算审计内容
(一)审查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合理;
(二)审查预算编制的工程量及预算金额是否准确可靠。
第九条 工程招标审计内容
(一)审查基建修缮工程开展招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
(二)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方法(含工程量清单)、评标方法、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条款进行审查;
(三)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条 工程合同审计内容
(一)审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重点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原则、结算方式等经济条款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校领导批准的考察报告结果一致。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等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工程项目结算结果是否完整、准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报送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建议预算最高控制额并书面送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审计程序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招标文件文本及附件等资料提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正式开标前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处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拟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对拟定合同文本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经财务处对送审项目的立项及预算进行审查确认,并加盖财务审核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组织相关各方会审定案,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五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资料报送
第十六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预结算资料,并负责审计处同施工方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七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或工程量说明;
(三)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书。
第十八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审计时,招标管理办公室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文本;
(二)拟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等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依据;
(二)拟签合同文本;
(三)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提供完整的招投标资料;未经过招标的项目,提供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考察报告。
第二十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二)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立项依据;
(三)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结算书;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档案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