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近日制定《关于落实容错免责要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常见的履职过失,归纳了可以启动容错的八种情形,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细则明确审计人员不得以无先例、无规范为由否定改革探索,对上级部门之间政策规范不一致的,不得选择性取证、定性,对基层借鉴外地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不得要求整改纠正等,为改革实干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可以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的情形包括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勇于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达预期效果的;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乡村振兴、推进保障改善民生和政府投资项目等重点工作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推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流程再造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在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因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同时,还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机决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积极破除障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工作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能否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还要看该情形是否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四个要素为:符合重大改革方向,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一般经过集体研究和集体讨论决定,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拍脑袋决策等问题;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或不良后果是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未发现滥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容错将确保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把关。”省审计厅法规处二级调研员周玉霞介绍,严防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等。
转引自山东省审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