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我校审计处与基建处、财务处、总务处、招标办商议制定《山东财经大学(筹)基建、修缮工程预结算计价办法》(以下称办法),执行至今。在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计价标准实现了统一,工程结算计价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了稳定。
随着山东省新的消耗量定额以及计价规范的实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此办法越来越偏离各种计价规范,导致与市场脱钩,为此需要废止。经共同商议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预结算按以下原则执行:
1、按国家规定进入建筑市场或政府采购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结算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
2、我校政府采购招标入围施工单位,零星工程结算执行政府采购招标费率、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
3、不属于前1、2条的零星抢修工程,执行山东省最新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人工费,并按定额取费进行结算。结算时,主管部门需提供所用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及价格的确认审批单。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基建处 财务处 总务处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审计处
2018.9.10